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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使用條款

住宿條款

第 1 條(適用範圍)

  1. VILLA COMMUNICO(簡稱”旅館”)與住宿客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均依照本條款的規定進行,對於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將依據適用法律或普遍確立的慣例。
  2. 旅館在不違反法律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特別條款時,儘管前款規定存在,但該特別條款將優先適用。

第 2 條(住宿契約的申請)

  1. 欲與旅館訂立住宿契約的人應向旅館申報以下事項:
    (1) 住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按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費用計算)
    (4) 其他旅館認為必要的事項
  2. 若住客在住宿期間超過前項第2號規定的住宿日期而申請繼續住宿時,旅館將視其申請時點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

第 3 條(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1. 住宿契約在旅館接受前項申請時成立。但旅館證明未接受時,不成立。
  2. 根據前項規定成立住宿契約時,住客應在旅館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旅館規定的申請金,其限額為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為3天)的基本住宿費用。
  3. 申請金首先用於抵付住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如發生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情況, 將優先用於違約金,然後是賠償金;餘額將按照第12條規定的費用支付順序返還。
  4. 若未能在旅館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2項的申請金,則住宿契約失效。但僅限旅館在指定申請金支付期日時通知住客的情況。

第 4 條(特別約定免除申請金支付)

  1. 不論前項第2項的規定,旅館可根據成立契約後的特別約定免除申請金的支付要求。
  2. 在接受住宿契約申請時,旅館若未要求前項第2項的申請金支付及未指定支付期日,則視為同意前項特別約定。

第 5 條(拒絕訂立住宿契約)

旅館在以下情況下可拒絕訂立住宿契約: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約款時

(2) 因客房已滿無餘房時

(3) 欲住宿者存在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行為可能性時

(4)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情況時

イ 涉及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項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稱為”暴力團”)、同條第2條第6項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以下稱為”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聯者等反社會力量
ロ 為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主導經營活動的法人等團體時
ハ 其中法人的董事中有暴力團成員時

(5) 欲住宿者的言行對其他住客造成明顯困擾時

(6) 欲住宿者明顯為傳染病患者時

(7) 涉及住宿的暴力要求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8) 涉及住宿的以下行為時:

① 進行暴力要求行為時
② 阻礙權利行使並強迫無義務的行為時
③ 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④ 使用欺詐手段(包括傳播謠言、欺騙引誘行為等)或使用威脅(包括咒罵、暴力行為等)干擾業務時

(9) 因天災、傳染病蔓延、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接納住宿時

(10) 符合奈良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4條)規定的情況時

(11) 根據2023年12月31日修正實施的旅館業法(法第5條1項第3號)規定,基於”不當折扣或未約定接送、房間升級等過度服務,通過面對面或電話長時間提出不當要求”時

第 6 條(住客的契約解除權)

  1. 住客可向旅馆申请解除住宿契约
  2. 若因住客应负责的原因导致解除住宿契约全部或部分(旅馆根据第3条第2项规定指定申请金支付期日且要求支付前住客解除住宿契约之前除外),旅馆将根据附表第2项规定收取违约金。但若旅馆已根据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接受时,则有关住客解除住宿契约时应支付违约金的义务,限于旅馆事先通知住客时适用。
  3. 若住客未在住宿日期当日下午6时(已预示到达预定时间时,超过该时刻2小时)到达且未通知时,旅馆可视为住客已解除其住宿契约并处理。

第 7 條(旅館的契約解除權)

  1. 在以下情況下,旅館可能解除住宿契約:
    (1) 住客涉及可能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行為,或被認定已實施此類行為時
    (2) 當旅館認為住宿客符合以下條件時:
      イ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成員或暴力團關聯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ロ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控制業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ハ 其中法人的董事中有暴力團成員時
    (3) 住客的言行對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時
    (4) 住客明顯為傳染病患者時
    (5) 涉及住客要求暴力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 涉及以下行為時:
      ① 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時
      ② 阻礙權利行使並強迫無義務行為時
      ③ 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④ 使用欺詐手段(包括傳播謠言、欺騙引誘行為等)或使用威脅(包括咒罵、暴力行等)干擾業務時
    (7) 因天災、傳染病蔓延、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接納住宿時
    (8) 符合奈良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4條)規定的情況時
    (9) 在寢室內吸煙、對消防設施等的破壞、或違反旅館制定的使用規則禁止事項(僅限於火災預防所需的情況)時
  2. 在旅館基於上述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會要求旅客支付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 8 條(住宿登記)

  1. 住客應在住宿當日,在旅館前台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客的姓名、年齢、性別、電話號碼、地址及職業
    (2) 外國人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 出發日期及預計出發時間
    (4) 其他旅館認為必要的事項
  2. 若住客打算以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貨幣代替現金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需在登記 時提供這些資料。

第 9 條(客房的使用時間)

  1. 住客可使用旅館客房的時間從下午3時至次日上午10時。然而,若連續住宿,除到達日和離開 日外,可全天使用。
  2. 儘管上述規定,旅館可接受超過規定時間的客房使用請求,並根據以下收費標準收取額外費用:
    (1) 3小時以內,客房費用的三分之一
    (2) 6小時以內,客房費用的二分之一
    (3) 6小時以上、客房費用的全額
  3. 上述客房費用與基本住宿費用相同。

第 10 條(遵守利用規則)

住客在旅館內需遵守旅館制定並張貼的利用規則。

第 11 條(營業時間)

  1. 旅館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通過提供的宣傳冊、公告或客房內服務目錄等方式通知。
    (1) 前台收銀等服務時間:
      イ. 關門時間     22:00
      口. 前台服務時間   09:00~22:00
    (2) 餐飲等設施服務時間:
      イ. 早餐時間     08:00 / 08:30 / 09:00
      ハ. 晚餐       18:00~
  2. 在必要情況下,以上時間可能會臨時調整。此時將通過適當方式通知。

第 12 條(費用支付)

  1. 住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詳細內容詳見附表第1條。
  2. 住宿費用等的支付可以使用貨幣或旅館認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方式,在住客離開時或旅館要求時,在前台進行支付。
  3. 旅館已提供客房且可使用的情況下,即使旅客自願不住宿,住宿費用仍需支付。

第 13 條(旅館責任)

  1. 旅館在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合同或未履行時,導致住客受到損害時,應賠償該損害。 但是,若損害不是由旅館可歸責的原因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
  2. 旅館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以備不測火災等情況。

第 14 條(無法提供預定客房時的處理)

  1. 若旅館無法提供預定客房時,旅館將徵得住客同意,並盡量提供具備相同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2. 儘管上述規定,若旅館無法提供其他住宿設施,則向住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用,並將該補償費用抵充損害賠償金額。但是,若無法提供客房的原因不是由旅館可歸責的情況下,不需支付補償費用。

第 15 條(寄托物品的處理)

  1. 若住客交給前台的物品、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非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旅館將賠償該損害。然而,對於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旅館要求住客明確其種類和價值而住客未進行說明,則旅館僅賠償最多150,000日元(含稅)的損失。
  2. 住客自行帶入旅館並未交給前台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若因旅館故意或過失導致其遺失、毀損等損害時,旅館將賠償該損害。但對於住客未事先聲明其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除非旅館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旅館僅賠償最多150,000日元(含税)的損失。

第 16 條(住客的行李或攜帶物的保管)

  1. 若住客的行李在其入住之前到達旅館,並經旅館同意保管,則旅館將負責安全保管,並在住客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還。
  2. 住客結賬離店後,若發現住客遺忘在旅館內的行李或攜帶物,並確認其所有者身份後,旅館將聯繫所有者並徵求其指示。然而,若所有者未作出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者身份時,旅館將保管一段時間(約為1個月),隨後將其移交至最近的警察局。
  3. 對於前兩項中住客行李或攜帶物的保管責任,若屬於第1項情況,則遵循前款第1項的規定;若屬於前款第2項情況,則遵循同款第2項的規定。

第 17 條(停車的責任)

若住客使用旅館的停車場,不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旅館僅提供停車空間,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然而,若因旅館故意或過失導致停車場管理失誤而造成損害時,旅館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 18 條(住客的責任)

若因住客的原因(如盜竊)或過失(如破損)導致旅館遭受損害時,住客應賠償旅館的損失。

附表第1 宿泊費用等的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

明细
住客應支付的總金額住宿費用① 基本住宿費(房費+早餐、晚餐等的餐飲費)
追加費用② 追加餐飲(不包括①中包含的餐飲)
③ 購物
稅金根據消費稅等法令規定的各種稅
備註1 基本住宿費按照在官方網站上公佈的價格表執行。

附表第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相關)

收到解約通知
的日期
不泊当日前一日3日前5日前7日前
住宿費的100%100%80%50%30%10%
住宿费的
收到解约通知
的日期
不泊100%
当日100%
前一日80%
3日前50%
5日前30%
7日前10%

(注)

  1. %表示違約金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2. 如果合同天數縮短,無論縮短了多少天,都將收取相當於一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3. 針對旅館計劃或特定團體的其他住宿計劃,可能會制定與上述規定不同的違約金。
  4. 整個設施禁止吸煙。如果確認在室內吸煙或帶入煙蒂等情況,將按以下方式收取清潔費和客房銷售停止損害賠償(a和b的總和)。
    a. 由於在客房內吸煙而產生的清潔費:每間客房30,000日元(含稅)
    b. 由於在客房內吸煙而導致客房銷售停止的費用:停用客房天數x150,000日元(含稅)

使用條款

為了確保客人的安全和舒適使用,根據《住宿利用條款》第10條,制定了以下”使用規則”。請配合,因為不遵守可能導致拒絕住宿或使用設施。

  1. 旅館的營業時間從下午3點辦理入住到上午11 點辦理退房。設施在營業時間外無法使用。
  2. 整個設施禁止吸煙。請不要在旅館周圍吸煙,因為這可能導致火災。
  3. 禁止將加熱或烹飪設備以及其他危險物品帶入客房。
  4. 在緊急情況下,請遵循防火管理者的指示進行撤離。
  5. 請不要邀請訪客或在客房內進行面談。
  6. 請避免大聲喧嘩、高歌、酗酒、吵架、賭博,破壞風紀和治安的行為,以及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困擾的言行舉止。如果有鄰居投訴的情況發生,將請您退宿。
  7. 請勿攜帶以下物品進入本設施:
    ア 動物(包括狗、貓等寵物)
    イ 強烈異味的物品
    ウ 大量物品
    エ 火藥或揮發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オ 非法持有的槍支、刀劍等武器
    カ 大麻、毒品、興奮劑等
  8. 請勿將外部食物帶入客房食用。如因食用外部帶入的食物而導致食物中毒等問題,本館概不負責,請預理解。
  9. 未經許可,請勿改變客房內的現狀或將館內的設施、物品用於其他用途或移動它們。
  10. 請將現金、貴重物品寄存在前台,否則因丟失、損壞等造成的損失本館概不負責,請預先理解。
  11. 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如無監護人許可,將不予接待住宿。
  12. 如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在本館,且能夠確定其所有者時,將根據所有者的指示進行處理;如無法取得所有者的指示或無法確定所有者,遺留物品的保管期為自發現日起3個月。
  13. 晚餐在18:00於餐廳同時開始。早餐時間為08:00 / 08:30 / 09:00。若因遅到導致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會對菜單進行部分更改。
  14. 使用餐廳服務的取消規則如下:
     ・3日前的取消:收取套餐費用的50%
     ・1日前的取消:收取套餐費用的100%
     ・無通知取消:收取套餐費用的100%
    如果預計遲到,請務必聯繫本館。
    若無聯繫且超過預訂時間15分鐘,將視為無通知取消。
    遲到導致的最後點餐時間不做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