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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使用条款

宿泊約款

第 1 条(适用范围)

  1. VILLA COMMUNICO(简称“旅馆”)与住客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依照本条款的规定进行,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将依据适用法律或普遍确立的惯例。
  2. 旅馆在不违反法律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别条款时,尽管前款规定存在,但该特别条款将优先适用。

第 2 条(住宿契约的申请)

  1. 欲与旅馆订立住宿契约的人应向旅馆申报以下事项:
    (1) 住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用计算)
    (4) 其他旅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2. 若住客在住宿期间超过前项第2号规定的住宿日期而申请继续住宿时,旅馆将视其申请时点为新的住宿契约申请。

第 3 条(住宿契约的成立等)

  1. 住宿契约在旅馆接受前条申请时成立。但旅馆证明未接受时,不成立。
  2. 根据前项规定成立住宿契约时,住客应在旅馆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旅馆规定的申请金,其限额为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用。
  3. 申请金首先用于抵付住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发生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将优先用于违约金,然后是赔偿金;余额将按照第12条规定的费用支付顺序返还。
  4. 若未能在旅馆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2项的申请金,则住宿契约失效。但仅限旅馆在指定申请金支付期日时通知住客的情况。

第 4 条(特别约定免除申请金支付)

  1. 不论前条第2项的规定,旅馆可根据成立契约后的特别约定免除申请金的支付要求。
  2. 在接受住宿契约申请时,旅馆若未要求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支付及未指定支付期日,则视为同意前项特别约定。

第 5 条(拒绝订立住宿契约)

旅馆在以下情况下可拒绝订立住宿契约: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约款时

(2) 因客房已满无余房时

(3) 欲住宿者存在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可能性时

(4)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情況时:

イ 涉及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项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为“暴力团”)、同条第2条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称为“暴 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或暴力团关联者等反社会力量
ロ 为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主导经营活动的法人等团体时
ハ 其中法人的董事中有暴力团成员时

(5) 欲住宿者的言行对其他住客造成明显困扰时

(6) 欲住宿者明显为传染病患者时

(7) 涉及住宿的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8) 涉及住宿的以下行为时

① 进行暴力要求行为时
② 阻碍权利行使并强迫无义务的行为时
③ 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④ 使用欺诈手段(包括传播谣言、欺骗引诱行为等)或使用威胁(包括咒骂、暴力行为等) 干扰业务时

(9) 因天灾、传染病蔓延、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接纳住宿时

(10) 符合奈良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4条)规定的情况时

(11) 根据2023年12月31日修正实施的旅馆业法(法第5条1项第3号)规定,基于”不当折扣或未约定接送、房间升级等过度服务,通过面对面或电话长时间提出不当要求”时

第 6 条(住客的契约解除权)

  1. 住客可向旅馆申请解除住宿契约
  2. 若因住客应负责的原因导致解除住宿契约全部或部分(旅馆根据第3条第2项规定指定申请金支付期日且要求支付前住客解除住宿契约之前除外),旅馆将根据附表第2项规定收取违约金。但若旅馆已根据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接受时,则有关住客解除住宿契约时应支付违约金的义务,限于旅馆事先通知住客时适用。
  3. 若住客未在住宿日期当日下午6时(已预示到达预定时间时,超过该时刻2小时)到达且未通知时,旅馆可视为住客已解除其住宿契约并处理。

第 7 条(旅馆的契约解除权)

  1. 在以下情况下,旅馆可能解除住宿契约:
    (1) 住客涉及可能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或被认定已实施此类行为时
    (2) 当旅馆认为住宿客符合以下条件时:
      イ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关联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ロ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ハ 其中法人的董事中有暴力团成员时
    (3) 住客的言行对其他住客造成显著困扰时
    (4) 住客明显为传染病患者时
    (5) 涉及住客要求暴力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 涉及以下行为时:
      ① 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时
      ② 阻碍权利行使并强迫无义务行为时
      ③ 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④ 使用欺诈手段(包括传播谣言、欺骗引诱行为等)或使用威胁(包括咒骂、暴力行等)干扰业务
    (7) 因天灾、传染病蔓延、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接纳住宿时
    (8) 符合奈良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4条)规定的情况时
    (9) 在寝室内吸烟、对消防设施等的破坏、或违反旅馆制定的使用规则禁止事项(仅限于火灾预防所需的情况)时
  2. 在旅馆基于上述规定解除住宿契约时,不会要求旅客支付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 8 条(住宿登记)

  1. 住客应在住宿当日,在旅馆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电话号码、地址及职业
    (2) 外国人的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4) 其他旅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2. 若住客打算以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货币代替现金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需在登记时提供这些资料。

第 9 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1. 住客可使用旅馆客房的时间从下午3时至次日上午10时。然而,若连续住宿,除到达日和离开 日外,可全天使用。
  2. 尽管上述规定,旅馆可接受超过规定时间的客房使用请求,并根据以下收费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1) 3小时以内,客房費用的三分之一

    (2) 6小时以内,客房費用的二分之一
    (3) 6小时以上,客房费用的全额
  3. 上述客房费用与基本住宿费用相同。

第 10 条(遵守利用规则)

住客在旅馆内需遵守旅馆制定并张贴的利用规则。

第 11 条(营业时间)

  1. 旅馆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通过提供的宣传册、公告或客房内服务目录等方式通知。
    (1) 前台收银等服务时间:
      イ. 关门时间     22:00
      口. 前台服务时间   09:00~22:00
    (2) 餐饮等设施服务时间:
      イ. 早餐时间     08:00 / 08:30 / 09:00
      ハ. 晩餐       18:00~
  2. 在必要情况下,以上时间可能会临时调整。此时将通过适当方式通知。

第 12 条(费用支付)

  1. 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详细内容详见附表第1条。
  2. 住宿费用等的支付可以使用货币或旅馆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方式,在住客离开时或旅馆要求时,在前台进行支付。
  3. 旅馆已提供客房且可使用的情况下,即使旅客自愿不住宿,住宿费用仍需支付。

第 13 条(旅馆责任)

  1. 旅馆在履行住宿契约及相关合同或未履行时,导致住客受到损害时,应赔偿该损害。   但是,若损害不是由旅馆可归责的原因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
  2. 旅馆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以备不测火灾等情况。

第 14 条(无法提供预定客房时的处理)

  1. 若旅馆无法提供预定客房时,旅馆将征得住客同意,并尽量提供具备相同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上述规定,若旅馆无法提供其他住宿设施,则向住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用,并将该补偿费用抵充损害赔偿金额。但是,若无法提供客房的原因不是由旅馆可归责的情况下,不需支付补偿费用。

第 15 条(寄托物品的处理)

  1. 若住客交给前台的物品、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遗失、毁损等损害时,除非属于不可抗力的情 况,旅馆将赔偿该损害。然而,对于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旅馆要求住客明确其种类和价值而住客未进行说明,则旅馆仅赔偿最多150,000日元(含税)的损失。
  2. 住客自行带入旅馆并未交给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因旅馆故意或过失导致其遗失、毁损等损害时,旅馆将赔偿该损害。但对于住客未事先声明其种类和价值的物品,除非旅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旅馆仅赔偿最多150,000日元(含税)的损失。

第 16 条(住客的行李或携带物的保管)

  1. 若住客的行李在其入住之前到达旅馆,并经旅馆同意保管,则旅馆将负责安全保管,并在住客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还。
  2. 住客结账离店后,若发现住客遗忘在旅馆内的行李或携带物,并确认其所有者身份后,旅馆将联系所有者并征求其指示。然而,若所有者未作出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身份时,旅馆将保管一段时间(约为1个月),随后将其移交至最近的警察局。
  3. 对于前两项中住客行李或携带物的保管责任,若属于第1项情况,则遵循前款第1项的规定;若属于前款第2项情况,则遵循同款第2项的规定。

第 17 条(停车的责任)

若住客使用旅馆的停车场,不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旅馆仅提供停车空间,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然而,若因旅馆故意或过失导致停车场管理失误而造成损害时,旅馆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 18 条(住客的责任)

若因住客的原因(如盗窃)或过失(如破损)导致旅馆遭受损害时,住客应赔偿旅馆的损失。

附表第 宿泊费用等的明细(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

明细
住客应支付的总金额住宿费用① 基本住宿费(房费+早餐、晚餐等的餐饮费)
追加费用② 追加餐饮(不包括①中包含的餐饮)
③ 购物
税金根据消费税等法令规定的各种税
备注1 基本住宿费按照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价格表执行。

附表第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相关)

收到解约通知
的日期
不泊当日前一日3日前5日前7日前
住宿费的100%100%80%50%30%10%
住宿费的
收到解约通知
的日期
不泊100%
当日100%
前一日80%
3日前50%
5日前30%
7日前10%

(注)

  1. %表示违约金与基本住宿费的比率。
  2. 如果合同天数缩短,无论缩短了多少天,都将收取相当于一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3. 针对旅馆计划或特定团体的其他住宿计划,可能会制定与上述规定不同的违约金。
  4. 整个设施禁止吸烟。如果确认在室内吸烟或带入烟蒂等情况,将按以下方式收取清洁费和客房销售停止损害赔偿(a和b的总和)。
    a. 由于在客房内吸烟而产生的清洁费:每间客房30,000日元(含税)
    b. 由于在客房内吸烟而导致客房销售停止的费用:停用客房天数×150,000日元(含税)

使用条款

为了确保客人的安全和舒适使用,根据《住宿利用条款》第10条,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则”。请配合,因为不遵守可能导致拒绝住宿或使用设施。

  1. 旅馆的营业时间从下午3点办理入住到上午11 点办理退房。设施在营业时间外无法使用。
  2. 整个设施禁止吸烟。请不要在旅馆周围吸烟,因为这可能导致火灾。
  3. 禁止将加热或烹饪设备以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入客房。
  4. 在紧急情况下,请遵循防火管理者的指示进行撤离。
  5. 请不要邀请访客或在客房内进行面谈。
  6. 请避免大声喧哗、高歌、酗酒、吵架、赌博,破坏风纪和治安的行为,以及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言行举止。如果有邻居投诉的情况发生,将请您退宿。
  7. 请勿携带以下物品进入本设施:
    ア 动物(包括狗、猫等宠物)
    イ 强烈异味的物品
    ウ 大量物品
    エ 火药或挥发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オ 非法持有的枪支、刀剑等武器
    カ 大麻、毒品、兴奋剂等
  8. 请勿将外部食物带入客房食用。如因食用外部带入的食物而导致食物中毒等问题,本馆概不负责,请预先理解。
  9. 未经许可,请勿改变客房内的现状或将馆内的设施、物品用于其他用途或移动它们。
  10. 请将现金、贵重物品寄存于前台,否则因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本馆概不负责,请预先理解。
  11. 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如无监护人许可,将不予接待住宿。
  12. 如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本馆,且能够确定其所有者时,将根据所有者的指示进行处理;如无法取得所有者的指示或无法确定所有者,遗留物品的保管期为自发现日起3个月。
  13. 晚餐在18:00于餐厅同时开始。早餐时间为08:00 / 08:30 / 09:00。若因迟到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可能会对菜单进行部分更改。
  14. 使用餐厅服务的取消规则如下:
     ・3日前的取消:收取套餐费用的50%
     ・1日前的取消:收取套餐费用的100%
     ・无通知取消:收取套餐费用的100%
    如果预计迟到,请务必联系本馆。
    若无联系且超过预订时间15分钟,将视为无通知取消。
    迟到导致的最后点餐时间不做更改。